北京藥監 - 2020-12-19
一、《北京市醫療器械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為規范醫療器械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工作,結合醫療器械監管實際,印發了《北京市醫療器械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基準》對醫療器械監管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逐一梳理對照,并明確違法行為的名稱、處罰依據、處罰內容、基礎裁量階次、基準以及行使層級的基礎,細化、量化每一條罰則的適用裁量幅度范圍。通過《基準》的制定,做到“過罰相當"“同案同罰",避免行政處罰畸輕畸重,以確保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對于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確定的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二、《北京市醫療器械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如何劃分的處罰裁量幅度?
《北京市醫療器械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對醫療器械監管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條款,按照減輕、從輕、一般和從重的裁量情節,對罰款金額或倍數等具有幅度的處罰種類劃分了基礎裁量階次。
三、《北京市醫療器械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對于相關處罰種類、幅度劃分裁量階次的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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